政策依据:(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劳部发[1994]503号文、[1995]309号文第62、65至69条;[1997]217号文;
(3)苏劳[1995]4号文、苏劳新[1995]10号文第19条等文件。
受理范围:新北区所属各类企业。
申报条件:(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公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办事程序:
受理一实地考察一审批。
提供材料:(1)用人单位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制的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用人单位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3)单位工会组织或职工选举的代表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制及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
受理部门:劳动处1908
办公电话:512765
办公地址:新北区管理中心19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