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和《工伤认定办法》劳部令[2003]17号
受理范围:
全区各类企业。
办事程序:(一)工伤认定的要求
(1)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签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新北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提交工伤报告,申请工伤认定;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签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报告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不超过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二)工伤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1)要求认定工伤的书面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劳动合同书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签定书);
(5)工伤事故发生时的现场证人、物证的材料;
(6)安全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职工事故概况卡片》、《伤亡事故登记证明》;
(7)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工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受理部门:
劳动处1908
办公电话:
512765
办公地址:
新北区管理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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