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常劳社就[2002]93号文)
受理范围:
全区各类企业。
办事程序: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在7日内由企业行政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有关材料各一份报送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核。
提供材料:(1)集体合同报审说明;
(2)集体协商代表名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江苏省基层工会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
(5)协商单位、工会双方法定代表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如首席代表为企业法人或工会主席委托的,还需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集体协商记录;
(7)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收到集体合同后,向单位出具收件回执,进行登记编号,填写《集体合同报送审核登记表》,并对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程序以及内容进行审核。凡未通过审核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填写《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并通知企业,企业在收到《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后,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在15日内送区人事劳动保障局重新审核;凡审核通过的,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制作《集体合同审核通知书》并送达签约双方。
承办部门:
劳动处1908
办公电话:
512765
办公地址:
新北区管理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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