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第95号令)
《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劳动部第5号令)
服务对象:
与区属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办事程序:(1)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在七日内力案受理;不符合本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对举报人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2)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3)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该举报人。
提供材料:
本人身份证,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投诉的内容
承办部门:
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
办公电话:
5127925
监督电话:
5127901
办公地址:
新北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新北区衡山路18-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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