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受理范围:
凡属新北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办事程序:(1)凡属新北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各类企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申请仲裁时须填写仲裁申请书(一式二份)。并写明下列事项:
(1)如劳动者申请仲裁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和联系电话;如用人单位申请仲裁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性别、职务、单位地址和联系电话。(2)被诉人简况。(3)仲裁请求事项。(4)事实和理由。(5)写明申诉日期。
(3)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如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立案,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发给申诉人《受理通知书》,被诉人《应诉通知书》。
(4)申诉人自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后,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个人申请仲裁的还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企业申请仲裁的还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函等相关材料。
(5)申诉人自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五日内,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预交劳动争议处理费。
受理部门:
劳动处1908
办公电话:
512765
办公地址:
新北区管理中心19楼
|